夫妻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31-01]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