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地震后无主财产及保险归属的法律问题
刚刚发生的日本大地震中,死亡人数为8649人,失踪人数为12877人,如此重大的自然灾害,不由让人回想起四川汶川大地震和青海玉树大地震,汶川地震的死亡人数和失踪人数分别为69181人和18498人,青海玉树地震的数据分别是2064人和175人。这一连串的数字背后,不仅是一个个悲欢离合的故事,更是一系列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由此引起的震动和思考,并没有随着地震的结束而结束。本文将从宣告死亡、无主财产和合同关系等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无主财产:遗憾的财产
无主财产的来源:没有遗嘱是焦点
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无主财产,除了遗失物品外,绝大部分无主财产是由于所有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产生的。与部分国家的法律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如伯叔舅姑姨侄甥、堂表兄弟姐妹等亲属并无继承权,如果所有权人死亡时没有遗嘱,同时法定继承人也已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死者遗产就成了无主财产。
例如末代皇帝溥仪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其生前所写的《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就由其妻子李玉琴继承,李玉琴死后没有继承人,由于李玉琴没有立遗嘱,这本书的著作权就不属于任何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版社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就出版了《我的前半生》一书,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如果李玉琴生前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人或单位,那么遗产就按照遗嘱归受遗赠人所有,《我的前半生》也就不会成为无主财产了。
遗失物品:无人认领六个月后归国家
在地震和海啸中出现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中,现金、存折、古董文物、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并不鲜见。拾到这些物品的人并不能当然获得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其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发布招领公告六个月后,这些物品仍然无人认领的话,就应当收归国有。
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地震过后产生的无主财产,例如无主土地、无主房屋、无主车辆船只、无主存款等,应当如何处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去世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例如集体企业员工或者村集体成员等,那么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
无主存款:亟需出台相关规定
无主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假无主”,就是继承人不知道有这笔存款,例如妻子不知道丈夫的“私房钱”,丈夫去世后,这笔钱就永远在银行沉淀下去了;另一种是“真无主”,就是存款人和继承人都死亡的情况。
无论是“假无主”还是“真无主”,银行对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已经把无主财产当成自己的收入,做进了自己当年的业绩里面。这种情况下,银行获得不当得利,储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无疑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