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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产律师 >> 新闻动态 >> 银监会设限杠杆率不低于4% 银行面临资金压力

    银监会设限杠杆率不低于4% 银行面临资金压力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45-23]

    银监会日前就起草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方法》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据悉,这一《办法》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对商业银行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监测,能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以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 业内人士认为,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所导致的杠杆化程度过高,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杠杆化程度。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鉴于金融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艰巨性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多方面负面冲击,为了提高银行稳健经营水平,降低银行体系系统性风险,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应当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 《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在金融风暴肆虐之际,各国积极加强合作共同抵御风险。目前,国际上已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程度。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杠杆率国际监管标准。 《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 《办法》提出要求,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银监会表示,从目前来看,《办法》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办法》设定相应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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