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逾期支付租金被解除合同案例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陈如波律师]
[日期:13-15-1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6X号
原告杨A, 男, 1 9 5 2 年6 月1 6 曰生, 汉族, 住上海巿浦东新区环林西路XXX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随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B, 男, 1 9 5 9 年2 月2 4 曰生, 汉族, 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巿永修县马口镇%%%号,现住上海巿浦东新区潍坊四村**室。
委托代理人杨C〔系被告女儿) , 住上海巿浦东新区潍坊四村** 室。
原告杨A与被告杨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 0 1 2 年1 2 月2 8 日立案受理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分别于2 0 1 3年1 月2 5 日、2 0 1 3 年3 月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如浪、孙随勤, 被告杨B及其委托代理人杨C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A诉称, 2 0 1 0 年1 1 月1 8 曰, 原、被告就上海巿浦东新区潍坊四村** 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宜达成房屋租赁关系, 及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为2 0 1 0 年1 1 月1 8 曰至2 0 1 5 年1 1 月1 8 日止, 租金为每月4 1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租金按3 个月为一期支付, 第一期租金于2 0 1 0 年1 1月1 8 日前付清, 以后每期租金提前2 日缴纳, 逾期支付租金过天,则视为被告自动退租,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收回房屋。还约定该租赁房屋系用于居住用途使用,并明确应按该约定合法使用该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同时约定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将承租房转租或分租。后在租赁关系履行期间, 被告多次逾期支付租金, 另外被告还存在违法、违约改建租赁房屋结构等违法、违约行为, 并将该**室房屋对外分租, 还改变**室租赁房屋的居住用途用于商业经营, 对此导致被相关管理部门整治处理,原告还因此受到相邻方的投诉。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
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系争房屋;3、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4 100元的标准,自2 0 1 1 年1 1 月1 8 日起支付至实际迁出房屋之曰止: 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 1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三明确为:要求被告支付2 0 1 1 年5 月1 8 日至2 0 1 2 年1 1 月1 7 曰间欠付的租金22 9 0 0 元及2 0 1 2 年1 1 月1 8 日之后按每月4 1 0 0 元标准计算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租金。
被告杨B辩称, 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因为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期。被告仅是从2 0 1 2 年1 1 月至今的租金没有支付, 因为原告不肯收取。之前的租金都全部付清了。另外, 系争房屋内没有分租或转租,系争房屋由被告一家五口居住的,所以对房屋进行了分割,没有另租他人。
经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系案外人魏来妹个人产权魏D与原告系夫妻。2 0 1 0 年1 1 月1 8 曰, 原告( 出租方、甲方) 与被告( 承租方、乙方) 订立《上海巿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巿浦东新区潍坊四村** 室的房屋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租赁期于2 0 1 0 年1 1 月1 8 曰至2 0 1 5 年1 1 月1 8 日止, 总共为期6 0 个月; 双方议定租金为每月4, 1 0 0 元整; 租金按3 个月为一期支付, 第一期租金于2 0 1 0 年1 1月1 8 曰前付清, 以后每期租金提前2 曰缴纳, 甲方收到租金后应予以书面签收;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过十天,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双方议定押租保证金为4, 100元整, 乙方同意于2 0 1 0 年1 1 月1 8 曰一次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 导致中途终止本合同, 并且过错方又未征得对方谅解时,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一个月的房租费;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承租房转租或分租; 如政府干预或居民反应不允许营业,乙方无条件退房。被告承租房屋后,做铝合金生意使用。
关于租金支付情况, 原告表示, 被告每一期租金均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况: 2 0 1 0 年1 1 月1 8 日至2 0 1 1 年5 月1 7 日的租金被告已经全部足额支付; 2 0 1 1 年5 月1 8 日到2 0 1 1 年8 月1 7 曰的租金已付6 , 6 0 0 元, 欠付5 , 7 0 0 元; 2 0 1 1 年8 月1 8 曰到2 0 1 2 年5 月1 7 曰九个月的租金已付2 4 , 3 0 0元,欠付1 2, 6 0 0元;2 0 1 2年5 月1 8 曰到2 0 1 2 年1 1 月1 7 曰的租金已付2 0 , 000元,欠付4, 600元;此后的租金没有再支付过。被告的租金有些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有些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表示,对于上述租金的支付数额无异议。但由于2 0 1 1 年5 月份, 系争房屋的一扇对外窗户被街道封上, 影响了被告的对外经营, 因此被告与原告协商后, 将房屋租金降低为2 , 2 0 0元每个月, 故2 0 1 1 年5 月1 8 曰到2 0 1 1 年8 月1 7 曰的租金支付了 6, 600元; 2 0 1 1 年8 月份, 房东表示要提高租金标准, 经协商, 双方约定租金上涨至每月2 , 7 0 0 元, 因此2 0 1 1 年8 月1 8 日到2 0 1 2 年5月1 7 日九个月的租金共支付2 4 , 3 0 0 元; 2 0 1 2 年8 月份, 房东再次表示要提高租金标准,双方约定租金上涨至按一季度一万元的标准支付租金, 因此2 0 1 2 年5 月1 8 日到2 0 1 2 年1 1 月1 7 日的租金支付了 20, 0 0 0 元; 2 0 1 2 年1 1 月1 8 曰之后, 被告多次联系原告,要求支付租金,原告均予以拒绝。
庭审中, 被告提供原告手写的收条五份, 证明被告2 0 1 0 年1 1 月1 8 日至2 0 1 1 年8 月2 0 日期间支付租金及押金的情况, 其中: 落款日期为2 0 1 1 年5 月3 1 日的收条写明: " 今收到4 2 4 号1 0 4 室房租2 , 2 0 0 元X 3个月总计陆仟陆佰元";落款日期为2 0 1 1年8 月2 0 日的收条写明: " 今收到房客老杨房租2 , 7 0 0 元X 3 月总计捌仟壹佰元整〔8 月1 8 日止- 1 1 月1 8 日) " 。原告对上述收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但不认可被告有关双方曾协商调整租金的陈述。
根据被告的申请, 法院于2 0 1 2 年2 月1 日前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潍坊支行调取魏来妹银行账户自2 0 1 2 年2 月1 日至2 0 1 2 年1 2 月3 1 日的交易明细, 经调查, 被告于2 0 1 2 年2 月2 1 日向魏D银行账户中汇款8 , 1 0 0 元。原告表示, 该笔租金系被告补交其2 0 1 1 年6 月份之前未足额支付的租金。被告表示, 该笔租金系支付2 0 1 1 年1 1 月1 8 日至2 0 1 2 年2 月1 7 日的租金, 按2 , 7 0 0元每月计算,共支付三个月。2 0 1 3 年4 月1 8 曰, 法院前往系争房屋就被告陈述的房屋窗户被封一事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系争房屋沿街一扇窗户确存在曾被封住后又拆除的痕迹。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该窗户系世博会期间, 由潍坊街道统一封上的, 当时被告还尚未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表示,窗户封上后,被告开始承租系争房屋,经营几个月后发现生意不好, 故与原告协商调整了租金。原告表示,双方从未协商过调整租金。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 原告表示被告支付的4 , 1 0 0元押金在抵扣应付租金后同意返还被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账户明细单等以及原、被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被告表示,仅2 0 1 2年1 1 月到2 0 1 3 年1 月份的租金没有支付, 系原告不肯接受, 之前的租金经过双方协商降低,并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 关于2 0 1 2 年1 1 月1 8 日起的欠付租金一事双方均无异议,被告表示系原告不愿意接受,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即便按被告陈述,系原告不愿意当面收取,被告亦可以继续通过账户汇款方式支付租金,故被告的抗辩本院难以采信; 其次, 关于被告陈述2 0 1 1 年5 月1 8 日起, 原、被告先后三次协商调整租金的抗辩,庭审中,被告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 0 1 1年5 月3 1 日和2 0 1 1 年8 月2 0 曰原告书写的两张收条中, 均写明房租为: 2, 2 0 0 元× 3 个月" 及 2, 7 0 0 元^×3 个月" , 这表明原告对于月租金为2 , 2 0 0 元及月租金2 , 700元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虽对协商调整租金一事不予认可,但亦未提供书面的催缴租金凭证, 综上, 本院认可被告关于2 0 1 1 年5 月1 8 曰至2 0 1 1 年1 1 月1 8 日期间的租金调整陈述。然而, 其后的租金支付, 被告未再提供进一步的租金收条, 仅凭2 0 1 2 年2 月2 1 曰唯一一笔汇款记录, 无法确认双方对此后的租金继续进行调整。故被告抗辩称2 0 1 1 年1 1 月1 8 日之后双方就租金继续进行调整, 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釆信。综上 被告拖欠租金已成事实,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釆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2 0 1 1 年1 1 月1 8 日之后, 被告拖欠的租金, 应当予以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 , 1 0 0元,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 原告表示收取的押金4 , 1 0 0 元用于抵扣被告应付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解除原告杨A与被告杨B于2 0 1 0 年1 1 月1 8 日签订的《上海巿房屋租赁合同》;
二、 被告杨B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三十日内迁出位于上海巿浦东新区潍坊四村4 2 4 号1 0 4 室房屋;
三、 被告杨增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A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其中: 2 0 1 1 年1 1 月1 8 日至2 0 1 2 年1 1 月1 7 日应付租金为8 , 9 0 0 元, 2 0 1 2 年1 1 月1 8 曰之后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按每月4 , 1 0 0 元的标准, 支付至被告杨B实际迁出房屋之日止;
四、被告杨B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A违约金4 , 1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 7 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 3 7 . 5
元, 由原告杨A负担1 7 5 元, 被告杨B负担6 2 . 5 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巿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闫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丽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7也朴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程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