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黄民四(民)初字第5X号
原告上海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的本市奉贤区平安经济小区安逸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X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卿,上海吴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X军,上海吴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威海路l5X弄2X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凌冰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2月24日、3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先后签订工程合同5份,分别是:
2006年1月的吴中路109X号加层装修工程,合同价格人民币(下同)1342207元,于2006年4月验收合格竣工;2007年5月大沽路2X8号办公楼装修工程,合同价格为197030元,于2007年7月竣工;2006年10月吴中路109X号二楼客房改造工程,合同价格211983元,于2006年12月竣工;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吴中路109X号二至六层零星工程,合同价格120000元;2007年6月威海路15X弄2X号酒店翻修,合同价格318577元,于2007年12月竣工,以上工程已竣工多年,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确认至今仍有1214797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审理中,被告同意支付上述款项,但要求减免部分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共计90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10万元;自2011年5月起的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4万元,至付清时止。
二、如果被告迟延支付或者拒付上述款项,累计达到3次的,被告除应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金额外,还应另行偿付原告3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15733元(原告已预缴),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7866.50元,由原告上海艺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各负担3933.2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年4月2 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白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凌 冰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