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追讨工程款法院调解案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闵民三(民)初字第8X号
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华路1118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717弄1号2l01室。
法定代表人詹X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权,上海市X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X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 X 6弄X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委托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闵行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合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装工程款人民币74l,O40元,经原告折让后由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0万元,此款于2011年1月至12月每月26日前各支付人民币5万元;
二、若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续两个月逾期支付,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所欠工程款人民币741,040元支付,并连同余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l1,210.4 0元,减半收取计5,605.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杨建勇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