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原告:黄某根
被告1:顾某琴
被告2:徐某军
被告3:廖某辉
被告4: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四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奉贤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其将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秦树村6组(奉宅511一ll一1 86)农民住宅房一套房屋出卖给被告1、2,后被告1、2将房屋又转让给被告3,被告3又将房屋出售给被告4,根据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无效行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判令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坐落于四团镇秦树村6组(奉宅511一ll一1 86)农民住宅房一套,同时原告房屋转让款68000元,
3、诉费由各方平均承担。
被1、2共同答辩称:为了被告2的父亲养病,被告于2002年底开始着手购买本案诉争房产,2 003年签订买卖手续,200 3年2月28日左右开始被告1、2及被告2的父亲在该房屋内断断续续住过短暂时间,后被告2的父亲生病之后搬离该房屋回上海洋泾镇居住。2006年被告将该房屋卖给了王红光,当时卖房时委托被告2的舅妈陈竟致出面办理的,卖房合同现在无法找到,陈竟致与两被告共同得款105000元,但据陈竟致回忆合同上写的是135000元。被告2的父亲徐明良于2009年去世。被告2系被1与徐明良的独子。
合同是有效的,形式完备。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原合同有村委会盖章,有四团镇法律服务所见证的。原告是明知的。合同内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比较详细,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4陈某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4于2 007年11月26日同被告3签订诉争房屋买卖协议,价格1 8.5万元。买卖协议经村委会、法律服务所见证,意味是经过认可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转让价款、履行方式明确,原告交付被1、2房屋之行为说明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1、2与被告3的合同,被告3与被告4的合同,均为买卖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独立合同,被告4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本案原告无关。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且三份合同都已经履行完毕,被告4实际占有房屋,应维持交易秩序,维持现状,被告4具有使用权,否则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3份合同中,只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地随房走是原则。被告4在07.11.2 6取得房屋,价款共计1 8.5元。占有之后即开始使用。
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4在法院审理中达成如下和解后,原告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和解协议
甲方:黄炳根
乙方:陈萍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双方就2009奉民一民709X案件诉争房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于2 01 0年11月30日前补偿乙方房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秦树村6队,宅基地证号:奉宅5 1 0—11—1 8 6)款人民币30万元。
二、乙方于收到该款当日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财产物件返还于甲方。
三、乙方对该房屋所有的权利,包括房屋财产、房屋装修、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对廖某辉、顾某琴、徐某军基于上述房屋所享有的权利等均转归甲方所有。
四、关于2 0 09奉民一民7 0 9 X案件的诉讼费人民币。7 5 0元、公告费2 6 0元、评估费2 0 0 0元,由甲乙双方各半负担。
五、双方今后无其他争议以上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01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