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调解案例
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件法院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445X号
原告曹某洌,男,198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101弄X号XXX室。
原告陈某玮,女,1 98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101弄X号XX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男,1 98X年6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X号XXX室。
被告俞某平,男,1 9 5X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X号XXX室。
被告吴某英,女,1 95X年1 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齐河路438弄X号XXX室。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该动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俞某、俞某平、吴某英在201 1年8月1 5日前涤除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1 01弄X号XXX室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登记,原告曹某洌、陈某玮予以协助配合;
二、被告俞某、俞某平、吴某英在上述房屋抵押权涤除后1 0日内协助原告曹某洌、陈某玮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1 01弄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曹某洌、陈某玮名下的手续;
三、被告俞某、俞某平、吴某英若未按照上述条款按约履行,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曹某洌、陈某玮违约金人民币2 0,000元;
四、被告俞某、俞某平、吴某英若按照上述第一、二条按约履行,原告曹某冽、陈某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101弄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曹某洌、陈某玮名下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俞某、俞某平、吴某英购房补偿款人民币1 0,000元:
五、原告曹嘉冽、陈某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21 01弄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曹某洌、陈某玮名下后三日内支付被告俞某、俞某平、吴某英房款人民币5 0,000元;
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 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 31元,由原告曹某洌、陈某玮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杨 怡 霖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莹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