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购房人支付房产中介费案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386X号
原告上海永某房产经纪事务所(普通合伙)第四分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22XX号一层。
负责人汤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萍,女,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2008弄17号9 04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慧,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萍于2011年7月29目前支付原告上海永某房产经纪事务所(普通合伙)第四分所中介费人民币1 5,000元,以此清结,履行方式:由被告陈某萍将上述款项汇入户名为上海永某房产经纪事务所、帐号为310066496 01 8 01 0031 047、开户行为交通银行上海玉兰路支行的银行帐户中;
二、若被告陈某萍未按期履行,则须另行支付原告上海永某房产经纪事务所(普通合伙)第四分所违约金1 5,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陈某萍负担(于2 011年7月29日前汇入上述帐户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龚 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员 吴 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