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陈如波律师]
[日期:13-57-0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海海怡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意路4 9 9号2幢A座4 1 6 3室。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某,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施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X村X号X室。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在本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朱某与被告上海中海海怡房产有限公司于2 0 1 1年1 0月1 3日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西路2 5 8弄2 7 8号1 0 04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原告朱某于2 0 1 3年2月2 5日协助被告上海中海海怡房产有限公司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西路2 5 8弄2 7 8号1 0 04室房屋的预告登记及网上合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 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 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鉴定费人民币1 5,0 0 0元,由第三人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 01 3年1月2 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张 敏
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