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店铺转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案例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陈如波律师]
[日期:15-32-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军。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芳。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黄某军诉称:2014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上海浦东南泉路398号Jepson南泉路店整体转让意向书》,根据意向书约定,被告于同年12月7日支付原告定金人民币5万元。2014 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店铺转让协议书》,又于2014年 12月16日签订《店铺转让补充协议》,确定最终转让总金额为 86. 50万元。2014年12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69. 50万元,并于当日接收店铺。原告根据《店铺转让协议书》于2015年1月31 曰前已付清根据协议应付的员工工资、电费、水费和电话费,并与Jepson公司结清账目。而经多次协商,余款12万元被告至今未付。综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曹某芳于2015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黄某军欠款 7万元;若被告曹某芳逾期支付该款项,则被告曹某芳应给付给原告黄某军的欠款由7万元变更为12万元;
二、原告黄某军放弃要求被告曹某芳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 1,120元,两项合计1,895元,由被告曹某芳负担并于2015年8 月31曰前直接给付原告黄某军。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高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曰
书记员 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