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锁定情人间借款56.6万元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kelly]
[日期:11-21-07]
被诉男子张永胜称写下的56.6万元借条系在女友“寻死作活”的情况下受胁迫所写,因此不同意归还。但是其昔日情人秦思曼的一份电话录音却真实地反映了张永胜借款的事实。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永胜归还秦思曼借款56.6万元的一审判决。
辩称受胁迫写下借条
秦思曼持两份借条将昔日的“白马王子”诉至法庭,要求归还全部借款。秦思曼诉称,当初男朋友张永胜分别于2009年10月21日和2009年10月30日向自己借款共计56.6万元,约定至2010年1月底前归还。但至今尚未归还。现请求判决归还60万元。在法庭庭审中,秦思曼调整了诉讼请求,要求按借款款项归还56.6万元。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秦思曼向法庭提供了录音证据,张永胜认可与秦思曼系情人关系。当初两从在一起的时候有一些经济往来。但借款事实是不存在的。虽然借条是自己写的,但是在秦思曼称要自杀的情况下,受胁迫下才无奈出具的。故不同意诉请。
通话录音曾同意还钱
张永胜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从秦思曼提供的录音证据分析,这是一个双方在诉讼后,张永胜与秦思曼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张永胜表示愿意归还60万元,但提出需分期支付。面对电话录音,张永胜承认是自己与秦思曼间的通话,但是,同意支付借款只因自己心太软,且没有真正意识“严重后果”才说的。为此,当秦思曼谈及还款时,没有在电话中对借款事实进行反驳。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该电话录音的通话时间为今年2月11日,而张永胜曾于同年1月15日书写答辩状时就对借款事实表示异议。按常理,如借款事实的确不存在,张永胜理应在通话中提出反驳或者质问。但整段通话中,并未显示张永胜有这方面意思表示。同时,张永胜虽表示两张借条是在秦思曼称要自杀等言语的威逼下所书,但并无证据证明。
凭录音推定借款事实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张永胜虽表示借条系受秦思曼胁迫所写,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同时,张永胜在知道秦思曼已就两笔借款提起诉讼后,仍未在与秦思曼的通话中对此表示异议,故可推定56.6万元之借款事实成立。为此,秦思曼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出处: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