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重庆上海征房产税法律依据不足
2001年5月1日,《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始施行。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何谓“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以及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颁布的法令,才属于“法律”。
何谓“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以及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以及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之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仅能基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方能行使税收立法权。
由上观之,税收立法权渊源一般基于:(1)法律;(2)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但归根结底,税收立法权只能来自法律。因为,即使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该授权也是基于法律。故,任何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必须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作出授权决定。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自行决定房产税之开征与法相悖。
假设国务院已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是否可以将该授权转授给地方政府部门呢?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之规定,国务院取得的税收立法权本身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此,不可能有任何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国务院转授权方式获得税收立法权。
因此,即使国务院同意重庆、上海等地方出台各自的房产税细则,这一行为既违背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违背了《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