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房产被拆 补偿款一分未得
居民谢维将危旧房屋改造的名额让给父母,谁知却给家人惹来一场官司。这一切都要从谢维的妹妹谢虹想要13万余元的房屋补偿款说起。 谢虹是路凤和谢国的二女儿,谢维是家中长子。谢虹在2004年与丈夫结婚前一直与父母居住。1999年,新疆石河子总场对谢维在其所属的某平房进行危旧房改造,谢维将此危旧房改造名额让给了父母。次年5月,两位老人共同出资危旧房改造款两万元,并将此款以谢虹的名义交给了连队财务。房屋改造好后,谢虹仍与父母一起居住,房屋院墙及地上附着物由两位老人共同出资建设。 此前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07年,石河子总场将该房屋的私有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谢虹名下后,一场风波渐起。2010年,谢国因病去世。3年后,按照石河子市的规划,该房屋被依法征收。石河子总场在审查该房屋居住情况时,将该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谢维登记为征收被补偿人,后因谢维无居民身份证,经他同意,石河子总场将此房屋征收补偿款合计13万余元,发放到第三人薛丽名下。薛丽领取补偿款后,将这笔款交给了路凤。 谢虹得知后,认为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关补偿款自然应属于自己。为此,谢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河子总场支付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并要求石河子总场分配一套优惠房屋名额。 庭审中,谢虹称两万元危旧房改造款不是父母交的,而是她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存单中取出。然而,经法院调查,谢虹并没有在银行办理过取款业务。同时,谢虹在庭审期间明确不要求母亲路凤在该案中承担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房屋权属证书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据此,法院综合案情,驳回了谢虹的全部诉讼请求。谢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产权证不能直接确定房主 对于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谢维将危旧房改造名额让给父母,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理,法院予以认定。谢虹自出生直至结婚,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她成年后与父母共同居住,其收入为家庭共有财产。虽然涉案房屋私房产权证书登记在谢虹名下,但根据其出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万元为她出资,应为家庭共有财产。房屋建好后,房屋所属的地上附着物,均由谢虹与父母出资所得,也是家庭共有财产。2013年,该房屋征收补偿时,石河子总场已经将房屋补偿款发放给了薛丽,薛丽又将钱支付给了路凤,谢虹再行要求石河子总场支付给其房屋补偿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谢虹认为补偿款在家庭内部的分配存在问题,可以另行起诉。不过,鉴于谢虹在庭审期间已明确表示不要求路凤承担责任,因此该案审理不再涉及家庭后续分配事项。 至于房屋被征收后,是否分配一套优惠房的名额问题,应由石河子总场根据相关国家政策综合确定,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谢虹要求石河子总场分配给其一套优惠房房屋名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房屋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因此,对于确认房屋权属之类的案件来说,就需要依法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理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认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归属。本案中,虽然该套争议的房屋登记在谢虹名下,但经审理查明,该房屋没有路凤夫妇赠与谢虹的情况,根据房屋出资来源的情况,房屋所有权应当为谢虹与父母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