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调解书案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1 3 XX号
原告黄某某,男,1 9 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X镇X康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船厂路1 7 1号1 0 8室。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2 0 1 2年5月2 3日解除;原告黄某某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配合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海市龙华路1 7 7 9号1 4层1 7 0X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
二、原告黄某某支付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三、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黄某某已付房款2 6 6万元中,扣除违约金后分五期返还给原告黄某某,每次4 4万元,第一期房款于2 0 1 2年6月1 5日前支付,余款于2 0 1 2年7月1 5日前、2 0 1 2年8月1 5日前、2 0 1 2年9月1 5日前、2 0 1 2年1 0月1 5日前各支付4 4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视为应付余款全部到期,原告黄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黄某某提供付款银行账号:5240-4700-2205-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应将款项汇入上述账号内);
四、如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黄某某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向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4 8 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汶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