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件和解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撤案决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撤案决定 申 请 人:上海某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环路5XX号 仲裁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瀚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l7楼02E室 上 海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撤案决定 [2011]中国贸仲沪裁字第02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上海某某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瀚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l 8日签订的《转租合同》(下称“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l0年7月8日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在申请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受理了上述协议书项下争议仲裁案。本案案号为SDH2010197。本案停裁程序适用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由于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本案应适用《仲裁规则》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该章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处于20l0年7月l5日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随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和所附证据材料一并发送给被申请人。 根据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作出的约定,本案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选定仲裁员;亦未按照规定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为申请人指定张衡德先生为仲裁员;为被申请人指定陈志兴先生为仲裁员;指定杨师华先生担任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在签署《声明书》后,于2010年10月20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同日,秘书处发出组庭通知,并将本案案卷材料移送仲裁庭。 申请人于2011年1月13日向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了撤销仲裁申请书及和解协议,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销其仲裁申请。由此,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仲裁庭作出决定如下: 一、SDH2010197《转租合同》(2006年8月18日)争议仲裁案自本撤案决定作出之日起撤销。 二、本案收取仲裁费人民币12,657.5元,申请人已预付人民币25,315元,因此余款人民币12,657.5元退还申请人。 (以下无正文) 首席仲裁员:杨 师 华 仲裁员:张 衡 德 仲裁员:陈 志 兴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于上海房屋转租合同纠纷案件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