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夫妻房产加名热
现在我们所说的婚前房产加名定义,指的是婚前夫妻一方购买的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8月23日,南京市地税部门对此征税,具体缴纳办法是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此举遭当地媒体曝光后引发争议。 经由记者昨日就此向财政部求证,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未予正面回应,仅称“近期的确有很多媒体就此事求证于财政部”。 据称,“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从财政部得到的消息称,对于婚前房产加名是否应该征税,如何征收等问题,财政部有望于本周发布详细文件,相关文件已起草完毕,正在走法定签发程序,“尽量在本周出台”。 2011年8月29日,财新网引述财政部官员的解释说,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 江苏省南京当地媒体28日援引该市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窗口工作人员的说法称,加名税“暂不征收”。 南京地税局的回复中还提到,目前,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为征收契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南京并未出现明显的“加名热”,南京市地税局尚未收到一起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的受理件。 南京、武汉登记引发争议的“加名征税”一事,源起于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后,南京、武汉等地相继被曝出征收婚前房产“加名税”,引发外界广泛关注。 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的实务来看,财政部官员对财新记者说,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将要出台的新政策,应该是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就大家的看法,针对婚前房产加名字是否征税,财政部有望在本周内给出一个说法。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了解一下南京当地媒体报道,南京自8月23日起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此后的8月26日,新华社报道称,目前武汉对婚前房产证加名按“赠与行为”对待,按加名方取得房产份额征收4%契税。对此,武汉市地税局含糊地表示,对婚前房屋加名征收契税并非才开始征收,一直以来都在这么做。高于一些地方的征收标准,是因为各地实际情况不同,武汉市的做法合乎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暂时还未接到其他通知。 根据记者昨日向上海市税务主管部门了解到,目前上海对于“房产加名”的操作维持不变。即婚前,一方加名,视为赠与和买卖处理,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契税。而婚后加名,只需支付80元手续费,无其他税费。 根据财新网报道援引财政部官员的解释说,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这个原则是已有的、明确的”。 房产律师注意到,8月23日被曝光率先对房产加名征税的南京市地税局,于24日即在其官方网站挂出回复称,“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订税收政策,市地税局已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研究具体意见,待正式意见明确后,南京地税局将按上级规定执行。” 查阅财新网报道,财政部官员解释,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政部有权解释条例,可以制定有关征税规定,也可制定一些免税规定。关于婚前“房产证加名征税”,地方财税部门将在财政部详细文件发布后执行。 房地产征税“变调” 根据1997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包括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