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施行消解房产中介乱象相
中介乱象: “组合拳”治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近日,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于4月1日起实施。 作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办法》打出了“组合拳”,对不规范现象使出多个招数。 招数一,加强监督,严惩违法行为。《办法》强化了对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明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可以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多种管理手段和监督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价格违法、赚取差价、不正当竞争、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同时,重点规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等“十大禁止行为”。例如,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俗称“阴阳合同”)。违反该规定的经纪人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计入信用档案,违规中介将被取消网签资格并处3万元罚款。 招数二,对机构和经纪人进行统一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作出了规定。 招数三,透明交易,规范行为。《办法》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同时,《办法》规范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行为,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招数四,机制创新,多部门联动。《办法》规定实行建设(房地产)、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等措施。可以预见,《办法》将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络“扫黄打非”: 施行“黑名单”预警制 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近日,文化部修订颁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并配套发布了《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该规定于4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定从网络文化市场发展的实际出发,兼顾了市场繁荣和秩序规范两方面,其突出特点:一是将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二是将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审批权限和综合执法权限的管理层级进行下放;三是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 配套出台的通知对新规定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明确了港、澳资本投资内地网络文化市场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允许中外合作企业从事网络音乐服务,但具体办法尚需由文化部另行规定。二是充分发挥技术监管优势,加快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非法网络文化企业和产品“黑名单”,提高网络文化监管预警能力。三是提出开展网络文化基础理论和新问题研究,建设网络文化评论队伍和评论阵地,加强对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与经营的引导。 随着网络文化管理工作的深化和细化,网络文化的市场环境将更加规范,网络文化产业将更加繁荣发展。 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便民是要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将有利于实现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该法在制定的过程中,以遵照国际惯例、为民众提供方便为要旨之一。 该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合同方面,“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婚姻家庭方面,“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等等。 吸毒成瘾: 认定程序和情形更加科学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日前公布,于4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 办法明确,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公安机关方可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24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