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规出租经适房租客拒不搬 法院判合同无效
男子违规出租经适房租客拒不搬 法院判合同无效 违规出租经适房被叫停后,又遇租客迟迟不肯搬离,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场错上加错的“闹剧”。 记者从法院获悉,张明(化名)长期与父母同住,居住条件困难。2015年,经审核批准,他买到了一套位于浦东航头镇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92.94平方米。 因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附记上明确记载: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押权,5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但张明因家庭经济困难,仍动脑筋将房屋出租,用租金贴补家用。经房屋经纪公司介绍,2015年7月21日,他与马华(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月租金1200元。 2016年5月13日,张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整改通知书,要求他在5月底停止出租,收回房屋。 张明说,他这才意识到,出租经适房违规违约。收到通知后,他立即通知马华,要求对方搬离。马华在5月底前也确实搬走。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当年9月,马华竟撬锁进入房内继续居住。 此后,张明多次与马华协商,可马华就是不愿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张明无奈之下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与马华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马华立即迁出涉诉房屋。 法院认为,经适房的建造、购买不是按照市场经济等价有偿交易原则,而是在政府统一规划下,无偿划拨土地等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经适房购买人的价格**,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共资源的投入。因此,只有符合本地具体困难标准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经适房申购,经适房购买人初始取得的是有限产权,而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由于经适房的分配、使用状况关系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经适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适房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明作为涉案经适房的有限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给被告马华,违反了经适房管理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被告马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院因此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张明与被告马华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被告马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涉诉房屋;押金1200元由原告退还给被告马华。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