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单位分的“小产权房”,产证遗失了能补吗?
当年单位分的“小产权房”,产证遗失了能补吗? 市民顾女士: 我姐姐多年前从单位分得一套住房,之后付钱买成了产权房,当时拿到的是小产权证。后来,姐姐去了国外,我作为知青回沪后,就把户口报在姐姐这套房子里,人也一直居住在里边。现在家里人口多了,住房越来越挤,我想通过申请经适房的方式来改善居住条件,而且从人均面积等条件看,我符合申请条件。我去街道咨询如何申请,街道说要提供目前住房的产权证,可我找不到当初那张小产权证了。我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工作人员查后告诉我,我目前的住房,当时单位仅仅办理了大产证,如果个人要补小产证,还要找到原单位。可我姐姐当年的单位早就没了。 我想咨询:以前的单位不在了,怎么办?小产权证能补办么? 记者调查 在顾女士的案例中,牵涉到“大产证”“小产证”“小产权房”等等概念。那么,什么是大产证?大产证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起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房地产权证。对新建商品房,法律规定可由合同一方申请“小产证”,即房地产开发商将取得大产证的房地产分割以后,由购房者取得的房地产权证。 但“小产证”并不等同于“小产权证”。小产证可以买卖,受法律保护;而“小产权证”,又称作是“乡产权证”或如顾女士描述的“单位产权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买卖暂时还不受法律保护。 单位的“小产权房”,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商品房,只能算是联建房。是指单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联建,同时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这种房屋一般没有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因此,个人虽然可能手边有独立的“小产权证”,但土地证却是整个楼房共有一个的,除非土地证分割完成,否则不能拿到可以转让且受法律保护的“小产证”。 既然单位联建房的“小产权证”没有在房产交易中心以个人所有权形式备案,那么,当时单位给颁发的“小产权证”,其实就是单位对个人的一个出售约定,遗失后要补办,的确只有找到原单位才行。 原单位不在了怎么办?原单位如果是当年国企,那么一定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局提出查询申请,以及申请事由,应当可以查询。如果不是转制而是破产,那么也应该有破产清算小组,按规定原单位档案保存15年,相关资料可以到破产清算小组或到主管部门去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