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22日印发《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规划,上海将市域国土空间划分为四类功能区域,以及呈片状或点状形式分布于全市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等中心城区及宝山区、闵行区被列为都市功能优化区;都市发展新区,即浦东新区;新型城市化地区,包括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和奉贤区;综合生态发展区,即崇明县。
规划表示,上海市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主要目标是:功能布局更加清晰、空间结构逐步优化、用地效率明显提高、区域差距逐步缩小、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未来全市的土地开发强度将控制在39%以内。
规划还指出,上海市将构建“两轴两带、多层多核”城市化格局:优化和提升“城市东西向发展轴”,构建“东部沿海滨江发展带”,完善中心城、新城、小城镇等多层次的城镇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0日
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国土空间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开发利用有限的国土空间资源,必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未来发展潜力,统筹谋划人口、经济、生态布局和城市化格局,发挥空间资源的最大效益,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部署,全市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有利于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促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促进区县差异化发展;有利于匹配区县的事权财权,缩小城乡之间、区县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距。
《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上海城市总体规划(1999-2020年)》、《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等编制,是本市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规划,是科学开发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和远景蓝图。
《上海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划范围覆盖本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空间和海域,规划目标到2020年,规划任务更加长远。在实施中可根据形势变化和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