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丈夫名下 妻子要求加名被法院驳回
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因夫妻争执矛盾走向破碎的边缘,丈夫提出离婚,却遭到妻子断然拒绝。就在离婚未果之际,妻子突然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在一套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上添加自己的名字。看似简单的“夫妻房产加名”案件,因房产登记在丈夫和公公的名下而变得复杂。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王小姐全部诉讼请求。 2008年6月,王小姐与周先生喜结连理,并且生育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时隔一年,周先生购买了一套价值73万的房屋,首付款32万元,按揭贷款40万元,尾款1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为周先生及其父亲共同共有。2012年,房屋贷款被提前还清。 在法庭上,王小姐声称女方支付了首付款14万元,并与周先生每月共同还贷。“我长期都居住在这个房子里,我老公在外地工作,只是回上海休假的时候居住。房子是背着我登记在我老公和公公名下,自己完全不知情。”王小姐当庭表示,该套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房屋为王小姐、周先生及其父亲三人共同共有,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 然而,作为被告的周先生及其父亲并不同意王小姐的说法。他们主张,争议的房屋确实是婚后购买的,但是首付款和每月部分还贷的资金都是周先生的父亲支出的,包括提前还贷的8万元也是周父将钱打入周先生银行账户上的。周先生的父亲认为,儿子和儿媳的工资收入不高,还要抚养女儿,没有财力偿还全部房贷。“因为女方有家暴,我已经起诉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我们愿意对女方的份额按照市场价以货币形式予以补贴,但是不同意加名。”周先生还明确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会对争议房屋进行变卖或者产权变更。 经双方确认,房款中有3万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其他款项均通过周先生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双方虽然对首付款和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争议,但是周先生及其父亲对王小姐婚后共同参与还贷这一事实无异议。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基于物权登记效力,周先生和周父就争议房产形成了一个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由于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王小姐和周先生基于夫妻关系对房产也形成一种隐性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姐要求将争议房产登记在自己、丈夫及公公名下的主张缺少法律依据,理由包括以下三点:一是王小姐的共同共有权利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的诉请已经超越了该权利范围,必然侵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二是根据《物权法》规定,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能请求分割。而王小姐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条件尚不具备;三是王小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房产加名,实则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变相分割,与各方实际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益不符。基于上述原因,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