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与业主大会续签合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是否支付物业管理费?
[来源:原创]
[作者:上海房产律师]
[日期:11-37-19]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未续签合同,但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请求支付该期间物业费的,能否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明确要求物业公司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而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移交的,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服务区域、移交设施、资料,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已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