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权威政策问答以及办理流程
基本概念 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是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指的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与房地产登记的关系? 本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农业、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按照统一的依据,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原房地产登记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和要求基本不变。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1. 集体土地所有权,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 森林、林木所有权,4.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 建设用地使用权,6. 宅基地使用权,7. 海域使用权,8. 地役权,9. 抵押权,10.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文件登记等。 本市工作 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哪个部门? 经上海(楼盘)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本市《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核发机关。 市、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具体办理本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事务。 本市不动产登记何时实施?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市在奉贤区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本市其他区县择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间,除奉贤区以外的区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工作模式,发放房地产权证书。 申请程序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提出申请受理登记审核登簿发放权证。 去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与房地产交易窗口同址办公。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可见《业务办理告知单》。 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异议登记为当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告日期不计算在内。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需补齐文件的,补齐日为受理日。 注意事项 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1. 非法占用土地、海域的; 2. 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 3. 不能提供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的; 4. 不动产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有冲突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房地产权证还有效吗? 此前依法颁发的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哪些权利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抵押权、地役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以及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文件登记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使用期限有什么含义? 《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载的使用期限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承包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 有违法搭建的房屋或者承重结构被损坏的房屋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抵押等登记? 不可以。应当先拆除违法建筑或修复房屋承重结构,由行政执法机构认定附有违法建筑或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已完成整改,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做相关记载后,才可办理其他相关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