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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产律师 >> 新闻动态 >> 营改增再出"补丁"政策 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营改增再出"补丁"政策 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作者:上海房地产律师] [日期:16-31-22]

    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两部门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两部门在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还明确了有关再保险和非学历教育等“补丁”政策,并指出这些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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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营改增再出"补丁"政策 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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