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纠纷成功案例
[来源:原创]
[作者:陈如波律师]
[日期:11-29-18]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 0 9)闵民三(民)初字第8 6 6号
原告赵某,女,1 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区##路1 2—8号,现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楼。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 9 ##年1 1月1 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天河北路##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修某,北京市法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O 0 9年4月1 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春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曾系恋人关系。2 0 0 7年1 0月,原告与案外人上海爱坤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原告首付人民币(下同)1 2万元出资购买位于闵
行区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该房屋总价为6 2 8,2 2 8元。签约时由于原、被告系恋人关系,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在预售合同购房主体上加上被告名字,原告亦表示同意。同时原、被告还共同作为抵押人与银行签署了《房屋担保借款合同》,贷得房款5 O万元。该房屋的产权目前已办理至原、被告名下。现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分手,双方协商分割系争房屋,被告亦同意将产权人变更至原告名下,但在具体补偿数额上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致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依法分割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二)被告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并协助原告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为原告一人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确认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一人所有。
二、原、被告双方于2 0 0 9年7月3 1日前共同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将上述房屋的《担保借款合同(商业)》的主贷人变更为原告一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如双方逾期办理,则各自向对方支付每月1,0 0 0元的违约金(银行因素除外)。
三、2 0 0 9年6月3 0日之前的房屋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2 0 0 9年7月1日起的房屋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如双方逾期偿还上述贷款,则各自向对方支付每月1,0 0 0元的违约金。
四、被告于办理完上述借款合同主贷人变更手续后的1 0日内至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至原告一人名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
五、原、被告双方于2 0 0 9年6月7日前至上海爱坤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税费退还手续。
六、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6万元,装修补偿款4 8,0 0 0元及税费1 2,0 0 0元,合计1 2万元。该款由原告于2 0 0 9年6月5日前支付1 0 8,0 0 0元,余款1 2,0 0 0元由原告于上海爱坤置业有限公司退还所有税费之日向被告支付。
七、被告于收到上述1 2万元款项的当日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的煤气过户至原告名下。
八、被告于办理完上述煤气过户手续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逾期交付房屋,则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1,0 0 0元;房屋交付之前发生的水、电、煤气费由被告负担。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十、案件受理费5,0 4 1.1 4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